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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ptap点点app亚洲学术论文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24-11-15来源:科技与发展处点击:17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坚持高水平导向,全面提升学校科研水平,根据《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研评价改革的指导意见》(苏教科〔20201号)、《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科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具有正式刊号(国内期刊应同时具有CNISSN刊号)、公开发行并能在国内主要期刊论文数据库、或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等权威学术数据库检索到的学术期刊论文。论文摘要、一般书评、一般性科普文章、研究介绍、作品介绍、译文、短论等不属于学术论文。增刊、特刊、专刊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不予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学校在职教职工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对于通讯作者的论文,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必须为项目导师和学生的关系、青蓝工程师徒关系或同一课题组关系(需在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须为taptap点点app亚洲;以我校省级以上科研平台为第一单位,我校可为第二单位署名;外聘为兼职研究生导师、在职攻读学位、完成其他高校开放课题等期间,以相应学校为第一单位,我校为第二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提供学校科技或人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或开发课题合同等,方予认可;不承认与第一作者同等贡献的并列第一作者;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只能由一人申报、登记,只能作为申报者的成果用于业绩考核和职称晋升。

第四条期刊学术论文的级别认定以本办法规定的学术期刊等级划分为准,同一学术刊物在不同标准期刊级别认定来源中重复出现,同一刊物出现在多个学科中进行级别认定时,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

第五条学术期刊等级随索引目录的调整而自然调整。

第二章学术期刊等级划分

第六条自然科学类学术期刊分级见表1

1 自然科学学术期刊分级

论文类别

特级期刊

ScienceNature

中国科学

一级期刊

SCI(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区期刊

SCI(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区期刊

SCI(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区期刊

SCI(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区期刊

EI(工程索引) 来源期刊

二级期刊

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收录的期刊

三级期刊

未被列入上述级别,具有正式刊号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

注: SCI 期刊分区依据中科院JCR(期刊引用报告)期刊大类分区表。

第七条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中的领军期刊、重点期刊、梯队期刊分别视为中科院 SCI 期刊分区区、区和区期刊。

第八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分级见表2

2 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分级目录

论文类别

特级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

一级期刊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区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一级学科排名前5%的来源期刊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区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一级学科排名前20%的来源期刊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区期刊、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一级学科排名前50%的来源期刊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来源区期刊;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排名低于50%的来源期刊

二级期刊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总览》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

三级期刊

未被列入上述级别、具有正式刊号并在国内或国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

第九条 CPCI-S(科技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SH(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EISCIE)收录的会议论文视为在三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条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分别视为在SSCI来源区、区、区和区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国家级党报党刊:《人民日报》理论版、《求是》、《解放军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等上发表的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在SSCI来源区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省级党报党刊:《新华日报》理论版、《群众》上发表的理论文章(2000字以上)视同二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发表在二级期刊及以上的学术论文、理论文章视为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产业与发展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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