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财行〔2016〕1号-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发布者:陈文捷发布时间:2017-01-06浏览次数:9334

  

  

南通市财政局文件

通财行〔20161

关于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市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苏财办行[2015]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反映的其他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1、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的公务出差。根据市公车改革方案,市本级机关常驻地区域为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人员在三区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交通补贴保障,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因工作需要,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费用仍按《南通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通财行〔201449号)执行。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会议费、培训费应严格按《关于加强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的通知》(通财行〔201447号)、《南通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通财行〔201445号)的规定执行,无论是在本地还是异地召开会议或组织培训,会议费、培训费应由主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各参会、参训单位另行收取费用。

对主办单位要求参会(参训)单位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单位应予拒绝。因工作需要确需参加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附正式通知及费用预算;报销费用时,须提供明细票据,不得以统票代替,不得报销与会议、培训无关的费用。

工作人员参加本地单位组织的异地会议(培训),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统一安排交通工具及食宿的,原则上不再报销交通费、食宿费及出差补助。

工作人员参加异地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且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往返的,只能按规定报销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3、工作人员出国(境)公务出访或培训,按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通财行〔201442号)、《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通财行〔201443号)文件执行。出访或培训期间不得另行参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和补助。往返出入境口岸所发生的国内段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4、本通知中未涉及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中的其他具体问题按财政部、省财政厅的解答口径执行。各单位应结合公务用车改革,加强差旅费管理工作,从严掌握,健全审批,不得超范围、超规定发放差旅费补助。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南通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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