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张秋发布时间:2021-11-02浏览次数:10982

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科校〔20197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行〔201955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等非餐饮服务单位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联等电子收付方式,出差人员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自动获取电子交易记录;也可通过其他方式交纳相关费用,领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上述凭证由出差人员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四、除确因工作需要学校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公务接待外,有关单位需要学校协助其安排用餐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对方单位需要学校协助安排交通工具的,在事前征求对方单位意见并经其认可后通过租车平台代其租车,以上用餐和租车费用由对方单位自理,原则上由对方单位自行与餐饮、交通工具提供单位进行费用结算。如果确实需要由学校代收代支的,学校按规定和相应标准在收取费用后,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所收费用作为代收款项,发生的支出冲销该代收款项处理。

五、本规定从20191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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