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订)
一、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的校风和学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分设一、二、三等奖和进步奖。
三、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与要求
1.申请条件:
(1)德育测评成绩满80分。
(3)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残疾或疾病原因体育免修,须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可),军训合格。
(4)所在宿舍安全卫生等合格达标。
(5)综合测评位居前3%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11%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位居前30%的学生可申请三等奖学金。
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具备申请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者;
(2)处分未解除者;
(3)在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无故不交或迟交学杂费者;
(5)不遵守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
(6)其他应当取消评审资格的情形。
3.评选等级、金额及比例: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8%;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8%;
进步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按学生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评定。
4.评选要求:
(1)评选工作由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组织实施,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次学年的开学初进行。
(2)奖学金的评定以同年级、同专业、同教学计划的平行班级为单位组织开展,按照各等级获奖比例和条件综合评定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高到低择优评定。进步奖学金的评比,要求进步幅度在上学年测评名次基础上上升10名及以上。进步奖学金与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兼得。
(3)各班级根据奖项要求组织学生申请,各学院进行评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奖学金获得者的初评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学金,其获奖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4)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主要事迹,由校、院两级以一定的方式公布和宣传,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工作。
(5)毕业年级学生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定,不参加校设奖学金评定。
四、附则
1.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根据设奖单位或个人意愿,结合学校实际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各学院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学院执行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