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三年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在校五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年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在校所有年级和五年制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前10%(含10%),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也须在评选范围内前10%(含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原则上上一学年应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且补考后通过;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身心健康。
在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已享受的助学金: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3)上一学期不及格科目超过1门或不及格科目补考未通过;
(4)平时吃穿超度,抽烟、酗酒、铺张浪费者;
(5)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条 评定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中西部省份、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
第四条 评审时间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安排。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对照上级及学校关于奖助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对每位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的条件进行认真评议,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学院认定。学院认定工作组(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对班级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并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讨论确定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初审合格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评审)。
4.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认真组织审核(评审),提出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将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