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营造积极向上、争先创优的育人环境,促进优良校风和学风建设,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校级先进个人的类别: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国家和省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方法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与学校配套文件执行。
第五条 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取消其评选资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好,德育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2.本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且智育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同教学计划的平行班级中位于前10%,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符合三好学生评比条件。
2.本学年获得一等奖学金,且智育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同教学计划的平行班级中位于前2%。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好,德育测评成绩在90分以上。
2.本学年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3.在班级、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校的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且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干部。
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富有成效。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自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班级民意测评满意度在80%以上者。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补考课程,无违法违纪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三好学生标兵”、“ 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有突出贡献、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2.获得毕业资格,毕业设计或论文(实习)良好及以上(或≥80分)。
3.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书》、《用工协议》或升学。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符合条件即予以评比,不受比例限制。
2.优秀毕业生名额不超过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3.以上个人荣誉称号当年不可兼得。
第十二条 评选时间: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评定工作结束后进行,一般于每年10月份公布;优秀毕业生评定在毕业学年第二学期进行,于每年6月份公布。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各学院组织评优工作,接受学生申报;学院在学生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严格筛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先进个人获得者初评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先进个人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学校对先进个人获得者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其获奖情况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先进个人获得者名单和主要事迹,由校、院两级以一定的方式公布和宣传,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