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常代奇发布时间:2024-01-04浏览次数:19

通科校〔2019〕3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36 号令)、《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政规〔2014〕8 号) 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使用及处置业务流程的通知》(通财综〔2019〕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简称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被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等。

  流动资产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库存材料等。

  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仪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如家具、图书等。

  对外投资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无形资产指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推行资产配置与财务预算相统一,促进学校资源有效整合与合理利用;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以实物管理为主,强化价值管理的监督职能;坚持产权管理与使用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部门以产权(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管理为主,资产占用部门以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为主,各负其责。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 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设立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与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 指导和监督全校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以及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3、 负责学校资产的处置、对外投资、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的调研与论证工作;

  4、 负责对全校长期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是学校资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2、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各类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3、负责对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管理,对学校出租出借资产扎口管理,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催缴各类租金;

  4、 接受上级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财务处、后保处、图文信息中心、科技处、教务处、党政办等对学校内部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管理以及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管理; 后勤与保卫处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的维护与管理;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电子文献等资产的实物管理;科技处负责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党政办负责全校归档文物及陈列品的实物管理及学校名称等其它无形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是学校资产的使用与日常管理部门,也是实施资产管理的主体。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设立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购买、配置、管理和处置等有关事宜。所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九条凡新增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2、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4、为学校年初制定的采购计划项目。


  第十条为加强学校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学校各类资源,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将制定相关资产的投入与配置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各类资产定额配置制度。凡是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严控制,尽可能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纳入年初采购计划,在使用部门申报的基础上,由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资产状况和经费可能提出配置方案或计划,报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是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列入年初采购计划的,视情况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根据需要,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进行调剂,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服从调剂或超标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超过定额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凡用学校资金购置的各类资产,必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规范采购, 并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支付货款。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及使用部门要建立购置、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进行账务处理。

  后保处在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及时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如利用学校资产长期(三个月以上)对外出租、出借、出售、投资等,须经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 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必要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二级学院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控制,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凡利用学校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服务以及出售、投资等所取得的收益均属学校所有,应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应缴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与奖惩机制,定期对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等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八条 严格对照各类资产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不得提前报废;超过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并规范实物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产权清晰、符合规定的拟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会同财务等部门进行审核鉴定,并进行公示,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进行处置,并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维护。

  对需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的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下称资产处) 提出申请,由资产处对申请处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拟处置批量资产账面原值在 100 万元以上的或认为需进行现场查看的处置事项,请市财政局组织专人到现场察看。对超过市财政局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学校在完成审核、审批后,按规定对核销资产进行处置,其中:电子废弃物和涉密资产由学校联系定点企业上门回收,学校不得私自处理,残值收入由定点企业按月全额上缴市财政局。其他报废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处置,参与竞标的废品回收等企业应不少于 3 家,单项或批量报废资产残值评估超过 50 万元(含)的, 均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按规定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提前报废资产处置:学校要先组织对相关资产进行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学校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学校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无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经鉴定可以提前报废的资产,由学校填制审批表,并附鉴定报告或意见等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应加强对学校各类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如发生产权纠纷应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负责做好联系与协调,妥善解决产权纠纷。


第五章 资产清查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抽查,做到账物相符。同时,还要定期与财务部门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学校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清产核资,同时对撤销或合并重组的二级单位进行资产清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由事业改制为企业;

  2、校办企业改制;

  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4、资产出售、拍卖、转让、置换等;

  5、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报告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学校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按规定程序通知财务部门调整相应账务。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有关要求,将学校资产状况报送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等提供决策依据。各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对上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配合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加强资产管理,自觉接受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的检查与监督,并按照规定及时填报资产报告,对所占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以及使用效益等做出分析说明。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应建立健全检查与监督机制,坚持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以及经营性资产保值与增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管好用好资产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领导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占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情况负总责。资产保管与使用人对资产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如资产保管与使用人变动,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或发现问题不反映、不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造成学校资产较大损失的;

  2、在资产配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浪费或不良影响的;

  3、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动产权或出租、出借、出售、处置资产;

  4、违反学校规定擅自利用资产提供担保或对外投资的;

  5、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管理不到位,未履行管理者或投资者权益,造成资产或学校收入流失的。

  6、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或发现问题不反映、不报告,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使用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损坏与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投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其资产管理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实施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taptap点点app亚洲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通科校〔2018〕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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